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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粵港簽《合作安排》不公布全文 僅列八項主要內容?

【香港輕新聞】港日前與內地簽署高鐵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未有發表全文披露協議內容及法律基礎,而是新聞稿交代八主要內容,有團體批評「賣港人豬仔」。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重申,「一地兩檢盡可能公開透明」,並指多次向社會解釋方案,不存在隱瞞。


 


11月18日,特首林鄭月娥與廣東省省長馬興瑞在禮賓府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


政府其後發出新聞稿,列出千多字的8項《合作安排》主要內容,包括內地口岸區範圍、司法管轄權等(見文未)。


《合作安排》八項主要內容中,提及內地派駐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海關、檢驗檢疫、口岸綜合管理機構和鐵路公安機關,需按照內地法律在「內地口岸區」履行職責,不進入「內地口岸區」以外的區域執法及無執法權。


林鄭月娥:未公開全文因要尊重內地法律程序


不過,特首林鄭月娥於記者會上被問及「為何不公布整份文本或草擬文件」,而是以新聞稿交代八項主要內容。她指出,現階段因要走內地的法律程序,故需先待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及確認才能公布。


林鄭月娥指,雖然因要尊重內地法律程序而未能公布整份《合作安排》,但「應該沒什麼細節未公布」。她表示,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於12月舉行的一次會議內通過,「當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決定後,我們會全面公開合作安排」。


陳帆一地兩檢盡可能公開透明


運輸及房屋局長陳帆昨日出席活動再次強調,政府在高鐵一地兩檢的安排上,態度是「盡可能公開透明」,而政府在「一地兩檢」方案達成初步協議時,已經第一時間向立法會交代建議框架,亦在很多場合重複向市民及團體解說,因此不存在隱瞞或逃避。


一地兩檢關注組批評「賣港人豬仔」


據《明報》報導,一地兩檢關注組批評政府在「未有諮詢公眾、未有公布細節、未確定法律基礎」的「三無」情况下,就與內地簽訂《合作安排》,是將港人「賣豬仔」。


關注組召集人、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表示,政府公布的協議內容仍欠很多重要細節及安排,例如協議是否受香港法律管限,內地派駐香港人員的數目、槍械數目、使用權限等。她促請特首林鄭月娥公布協議,以便在人大通過協議前,仍有機會簽訂補充或修訂協議。


粵港一地兩檢《合作安排》主要內容:


 


一、雙方同意在香港特區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由雙方分別按照各自法律,對往來內地和香港特區的出入境人員及其隨身物品和行李進行出入境邊防檢查、海關監管、檢驗檢疫等出入境監管。


二、西九龍站口岸分為「香港口岸區」和「內地口岸區」。「香港口岸區」由香港特區依據特區法律設立和管轄,實行過境限制區管理。「內地口岸區」由內地根據《合作安排》和內地法律設立和管轄,實行口岸管理制度。


三、「內地口岸區」的範圍為西九龍站地下二、三層的劃定區域、地下四層月台區域及有關連接通道,包括內地監管查驗區、辦公備勤區、離港乘客候車區、車站月台和連接通道及電梯。在香港特區境內的廣深港高鐵營運中的列車車廂(包括行駛中、停留中和上下乘客期間)亦視作在「內地口岸區」範圍之內。


四、內地派駐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海關、檢驗檢疫機構、口岸綜合管理機構和鐵路公安機關,根據內地法律在「內地口岸區」履行職責,不進入「內地口岸區」以外的區域執法,在「內地口岸區」以外的區域沒有執法權。


五、「內地口岸區」的設立不影響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的建造權及施工權、服務經營權及營運和監管,亦不影響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相關資產(包括相關土地及土地上不動產或動產)及設施的權益,該等事宜仍由香港特區依特區法律處理及依照《合作安排》行使管轄權。


六、《合作安排》訂明下列事項由香港特區依據特區法律實施管轄(包括司法管轄):


(a) 有關特定人員,即持有香港特區政府或廣深港高鐵香港營運商核發的有效證件進入「內地口岸區」或通過該口岸區進入西九龍站其他地點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或與履行職務相關的事項,除以上情況外,該等人員在「內地口岸區」應遵守內地法律並接受內地派駐機構的監管;

(b) 有關建築物及相關設施(包括消防、危險品貯存設施、升降機、自動梯、水管裝置、廢物及污水裝置、擴音系統、通風、電力及能源效益等)的建設、保險和設計、維修養護標準和責任的事項,但內地派駐機構自行提供或依據《合作安排》執行職務時專用的設施設備除外;

(c) 有關廣深港高鐵香港營運商及服務供應商的經營、相關保險、稅務及其員工稅務及僱傭責任和權益、保障和保險的事項,前述服務供應商不包括向內地派駐機構或廣深港高鐵內地營運商提供服務而又不在「內地口岸區」以外的香港特區區域範圍經營之服務供應商;

(d) 有關規管及監察廣深港高鐵香港段鐵路系統安全運作及環境管制的事項;

(e) 下列在「內地口岸區」的機構或人士之間的合約或其他民事法律關係的事宜:廣深港高鐵香港營運商、西九龍站承建商、物料或服務供應商、上述單位的員工及廣深港高鐵乘客;但當事人以協議(包括書面、口頭或雙方實際行為)作出相反意思表示者除外;

(f) 由廣深港高鐵香港營運商及內地營運商簽訂的《廣深港高鐵運營合作協議》(包括日後的修改或補充協議)中規定由廣深港高鐵香港營運商負責的事項。


七、除上述第5及6段規定的事項外,「內地口岸區」自啟用之日起,由內地根據《合作安排》和內地法律實施管轄(包括司法管轄)。處理內地管轄事項時,就內地法律和香港特區法律的適用以及管轄權(包括司法管轄權)的劃分而言,「內地口岸區」視為處於內地。


八、雙方同意建立口岸協商聯絡機制,確保「內地口岸區」安全、順暢、高效運行和有效監管。此外,雙方同意建立應急處理機制,以協助內地處理「內地口岸區」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突發、緊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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