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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百科】「政治捐獻」與「賄賂」有何分別?

【香港輕新聞】何志平涉嫌向非洲國家元首行賄,被控違反美國《海外反腐敗法》,不能保釋外出,美國過去多次引用這法例起訴涉行賄第三國的外國企業。究竟何志平涉賄案中,這筆「捐款」為何被指是「賄款」?「政治捐獻」與「賄賂」有何分別?



美屢引《海外反腐敗法》起訴外企


《海外反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規定禁止任何透過「郵件或其它商業媒介工具」所進行的行賄手段來達成「報價、付款、承諾付款,或授權支付現金或其它價值品給任何人」,直接或間接給某特定外國政府官員,以影響該官員的職責、引誘該官員行使或不行使違反其職務或職權,或確保不當的市場優勢,以助其獲得「重要的商業機會」。


法例在1998年進行修改後,現也適用於所有與美國「有一定關係」、「在美國境內直接或間接進行上述腐敗行為」的外資企業或個人。


《明報》報導,瑞典通信企業TTelia被指2007年在烏茲別克以行賄取得電訊合約。而該案件落入美國司法管轄權的原因是:2007年Telia 在美國是發行人,賄款是以美元支付,過程涉及使用美國伺服器的電郵。


報導亦提及,至今違反FCPA被判刑期最長的是,2011年邁阿密電信商人埃斯克納齊(Joel Esquenazi)涉行賄海地官員,他被判入獄15年。


何志平涉賄案:起訴書揭「捐款」細節


根據美國司法部起訴書,2014年,何志平透過中間人接觸前塞內加爾外長加迪奧(Cheikh Gadio),其後加迪奧與乍得總統會面,提及何志平可為總統提供「秘密財政支持」。


2014年11月19日,加迪奧利用電郵建議何志平以「不錯的經濟報酬(nice financial package)」向乍得總統作「回報(reward)」。同年12月18日,何志平秘書向加迪奧發送寫給乍得總統的草擬信,承諾捐出200萬美元給「乍得政府」設立發展基金。


兩日後,加迪奧回覆指信件內容不恰當,並表示可代為修正。2015年1月,何志平在加迪奧的「建議」下修正信件,以涉事能源企業的名義,承諾向「乍得總統」提供200萬美元作「慈善用途」。


何志平秘書向加迪奧發送寫給乍得總統的草擬信(圖片截自:美國司法部起訴書)
何志平在加迪奧的「建議」下修改後的信件。(圖片截自:美國司法部起訴書)

其後,何志平與加迪奧多次商討「捐款」款項,甚至「討價還價」。何志平指,會給額外的10萬美元,以答謝他「幫助建立關係」。惟加迪奧認為,何志平「出手太低」,要求額外補償。


2015年2月,加迪奧指自己應該獲得乍得總統所收到的200萬美元「禮物」中的百分之二十五。隨後,同年3月及7月,何志平先後兩次由香港經紐約一間銀行匯款20萬美元(即共40萬美元),到一個由加迪奧持有的杜拜戶口。


美國檢察院指,這200萬美元是作行賄用途,換取該間中國能源公司免除跟其他國家競爭,可在部分地點單獨開採石油,因此這筆款項並非單純的「政治獻金」。


前民政局長何志平 涉行賄及洗黑錢 紐約被捕



「政治捐獻」是必然的事?與賄賂有何不同?


「政治捐獻」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所主張及理念表示認同,以「無償」的形式提供動產或不動產、債務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作選舉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用。綜合來說,「政治捐獻」是現今社會必然現象,亦是民主社會中政治參與的表現。而在選舉中,即使是清廉的政治人物,也需直接或間接利用政治獻金來活動。


「政治捐獻」與賄賂的分別,在於前者的捐贈「並無所求」,亦不連帶利益相關;後者則是要求「一定利益」的回報,即學術上所稱的「對價關係(即等價有償的允諾關係)」,而行賄、收賄者之間對價關係,指收賄者在收賄後,是否有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責任,若能證實有所影響,代表雙方有「對價關係」。


各國如何對政治獻金有何限制?


選舉中,「政治資金」是政黨及其候選人能否勝出的關鍵。另外,為營造公平公正的競爭氛圍,同時保證政治資源的公正分配,各國對政治捐款額度的上限也作了規定。一些慈善組織或基金會雖不參與選舉、也和政黨無關,但因創辦人有政治影響力,捐款也需完全公開,美國克林頓基金會就是其中一個例子。


美國:選舉政治獻金總額無上限


紐約時報報導,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於取消捐獻者提供政治候選人的政治獻金上限。法案保留金主在初選和全國選舉各可捐給單一候選人2600美元的捐款上限,但廢除2年內捐給多位候選人和全國、地方政治團體的政治獻金合計不得超過12萬3200美元的限制。即只要「金主」願意,他可以把「捐獻金」給全部候選人。


日本:設多個捐獻原則 需作出申報


日本1948年通過「政治資金規正法」,法例指出,包括公開並非要求政黨等政治團體徹底公佈每一筆政治資金的來源及流向,而是針對超過一定限額之政治資金收支狀況課以公開的義務。而企業、公會等團體依法必須透過一個中介組織,才能對政黨、候選人進行捐獻的制度。


當中,包括三個「禁止原則」:


  • 禁止接受中央或地方自治團體之補助,或與中央、地方自治團體定有承包工程約關係的法人捐獻政治資金。

  • 禁止外國人及外國法人捐獻。

  • 禁止連續三年出現赤字瀕臨財務務危機的企業捐獻。

日本亦要求政黨及團體,如一年內超過5萬日元的收支,必須詳細記錄政治資金的收入及支出金額、日期,支出用途、收入或支出對象的姓名、住址、職業、捐贈金額及年月日,並提出申報後,將主要內容刊登在公報上,同時保留國民申請查閱的權利。


英國:每一筆捐贈都要有記錄


2001年 2月制定《2000年政黨、選舉及全民投票法令》訂明須成立選舉委員會,確保政黨、其他組織及個人遵守捐獻的管制,以及需公布作出政治捐獻人士的登記冊 。


英國的上議院及下議院均備存一套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該法令規定,凡給予超過200英鎊註冊政黨的捐獻,必須來自「許可捐獻者」才能接受,但政黨所接受的捐獻款額沒有上限。


法令規定只有在英國選民登記冊上的個人,以及只有在英國註冊及經營業務的組織才可作出捐獻,並明確禁止來自海外捐獻。而任何政黨收到匿名人士或不許可的來源作出的捐獻,必須予以退還或上繳綜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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