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輕新聞】政府會於本周五將《國歌條例草案》刊登憲報,並於本月23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指,立法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目的是確立國歌作為國家象徵及標誌的地位,令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對公開故意侮辱國家的行為列明罰則。他指條例內容自然,容易理解及實行,不會影響日常生活。
法例規定九個場合必須奏唱國歌
條例以附表形式列出九個必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
1、七一升旗儀式及酒會;
2、十一升旗儀式及酒會;
3、五四升旗儀式;
4、行政長官宣誓儀式;
5、政府主要官員宣誓儀式;
6、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
7、法官的宣誓儀式宣誓儀式;
8、由特區政府舉辦重大的體育賽事;
9、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等。
不是參與及出席奏唱國歌場合不受影響
參與及出席奏唱國歌人士應有相關禮儀,是指引性條文,不帶罰則,電視奏國歌,或途經聽到電視播國歌,因不是參與及出席奏唱國歌場合,所以不受法例影響。
侮辱國歌最高可判監禁3年罰款5萬元
任何人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或以歪曲或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即屬違法,可被判監3年及罰款5萬元。條例又列明,要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教導學生唱國歌、相關禮儀及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在改編國歌方面,政府表示如果樂曲、文字、歌詞的相似程度,足以令人合理地相信是改自國歌,則須視為國歌。
足球比賽噓國歌檢控時限延長至兩年
根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的文件顯示,侮辱國歌罪行可能涉及大批身份不明的肇事者,例如在足球比賽噓國歌,又或涉及互聯網和社交媒體,例如在YouTube發布篡改的國歌。警方就著某些個案,未必能在6個月時限屆滿前完成調查,因此草案訂定條文延長檢控時限,至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一年,又或者觸犯有關罪行日期之後的2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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