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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聯合國否認有關 常設仲裁法院權威成疑

海牙和平宮有兩個法院,常設仲裁法院的權威遠遜聯合國轄下國際法院。


【香港輕新聞】中國外交部副外長劉振民今早在記者會上,質疑仲裁法院的合法性,指常設仲裁法院不是國際法庭,是掙錢的,更直斥常設仲裁法院是受日本法官操控,收受了菲律賓金錢,可能還有不知名國家給了錢,提供有償服務,這個仲裁可能成為國際法史中臭名昭著的案件。

聯合國澄清與南海仲裁無關

聯合國官方微博今日亦發文,指南海仲裁庭與聯合國沒有任何關係,聯合國轄下的國際法院與常設仲裁法院只是「同屋住」,兩者都是海牙和平宮的租客。


副外長劉振民指今次仲裁在國際法史中臭名昭著案件。


菲以「A貨」冒充混淆全球視聽

中國所持的理據是因為今次所謂仲裁,根本違反了「仲裁」的基本精神,就是要紛爭各方都要同意參與,才能做到仲裁目的。而事實上,美、日、澳、菲等國家不斷發出誤導信息,指仲裁結果有約束性,如果中國不遵守就是違反國際法云云。顯然是將常設仲裁法院與聯合國轄下的海牙國際法庭混淆,以「A貨」冒充「正牌」貨,混淆全球視聽。

海牙和平宮兩法院權威不同

常設仲裁法院與國際法院雖然同時使用海牙的和平宮,但兩個法院性質完全不同,常設仲裁法院不是聯合國機構,也不是國與國之間的法庭。任何爭議雙方可以請求該院對其進行仲裁、調解或者僅僅是調查事實。該院不僅接受來自國家間的申請,同時也接受國家與私人團體或者個人之間的衝突解決申請,換句話來說是「收錢做事」,仲裁雙方可從仲裁員名單內,挑選「心水」仲裁員代表自己的利益,這也可解釋為何今次仲裁結果一面倒向菲律賓傾斜的原因,因為中國不參與仲裁,所有仲裁員的薪水都由菲律賓政府支付。


仲裁法院5名仲裁員在召開聽證大會。


仲裁法院長期乏人問津

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是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司法機構。但常設仲裁法院不應與國際法院相混淆,兩者為不同的機構。
常設仲裁法院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常設法院,它只有一份由成員國提出的仲裁員名單。如果成員國將其爭端訴諸仲裁,便可在名單中選定仲裁員,再由選定的仲裁員推選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在國際常設法院和國際法院建立後,常設仲裁法院長期缺乏案源,其作用和影響力日益減小,也正是今次明顯不符合仲裁條件的案件仍然接受的原因。

每個締約國最多提名4仲裁員

常設仲裁法院的國際局,相當於書記官處,並向仲裁法院範圍以外的仲裁法庭提供技術或行政協助。常設仲裁法院由一個名冊上的法學家(每個締約國最多四人,這些人共同組成該國的「國家團體」)組成,爭端的當事方可以從中挑選仲裁庭成員。在仲裁開始前,各方必須商定各種實際事項和程序。程序不公開,費用由當事方承擔。仲裁結果也可以不公開。

現有115國家加入建院公約

常設仲裁法院是根據第一屆海牙和平會議的建議於1899年建立,這使其成為世界上歷史最為悠久的國際爭端解決機構。到2012年11月止,已經有115個國家加入了該院的建院公約。該院基於國家之間或者國家與私人之間的合意,處理他們之間的爭端。常設仲裁法院位於海牙的和平宮,該建築是1913年依靠卡內基基金會的捐贈建立起來的。起初只由常設仲裁法院使用,現在由該院和國際法院共同使用。

處理案件數目少未為人知

常設仲裁法院不為公眾所熟知的原因有很多。一是在1946年到1990年期間,該院受理的案子比較少。二是庭審很少對公眾公開,而且判決書也應仲裁雙方的要求而保密。不過近來,常設仲裁法院又因為埃塞俄比亞和厄立特里亞之間的邊界爭端案,才再引起世人留意。


國際法院才是聯合國的權威司法機關。


國際法院才是聯合國司法機關

國際法院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根據1945年6月26日在舊金山簽署的《聯合國憲章》設立,以實現聯合國的一項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

國際法院依照《規約》及其本身的《規則》運作。 《規約》是《憲章》的一部分。國際法院於1946年開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國際聯盟主持下設立的常設國際法院。國際法院在荷蘭海牙和平宮。聯合國六個主要機構中,國際法院是唯一設在紐約以外的機構。聯合國其它五個主要機構為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和秘書處。國際法院具有雙重作用: 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國際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組成,並由其行政機關書記官處協助。國際法院正式語文為英文和法文。

國際法院無刑事管轄權

國際法院於1946年4月18日首次公開開庭。 1947年5月提交第一個案件,即科孚海峽案(聯合王國訴阿爾巴尼亞)的有關事件。國際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轄權限的民事法院(解決國家間爭端和向經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構和專門機構提供諮詢意見),沒有附屬機構。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例如戰犯)。這項任務屬於國內管轄、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等由聯合國設立的特設刑事法庭及國際刑事法院。

負責向聯合國提供法律意見

《聯合國憲章》將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賦予安全理事會。考慮作為一般規則,法律爭端應由當事方提交國際法院,但安全理事會可以調查任何爭端並就調解措施提出建議。大會亦可以討論與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有關的問題並提出建議。在履行其職能時,安全理事會和大會都可以請國際法院就任何法律問題提出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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