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輕新聞】高等法院早上開庭審理政府提出,司法覆核青年新政兩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的宣誓。代表政府的大律師余若海一開庭向法官表明,政府沒有要求人大常委會就今次事件釋法,但有要求中央政府確認是否會就事件釋法,至今未收到回覆,有消息會知會法院,要求法院繼續審理覆核。
宣誓時手指交叉已構成拒絕宣誓
余若海表示,議員誓詞申明要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因為香港是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梁頌恆和游蕙禎宣誓時提到「支那」,根據維基百科,是一個港獨人士經常使用的詞語,加上梁頌恆宣誓時手指交叉,代表講一些不是本意的說話,有理由相信兩人借宣誓鼓吹港獨,有關行為表現已構成拒絕宣誓。
解讀宣誓條文權力在法院
余若海陳詞表示,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在裁定容許兩人再次宣誓時,忽略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兩人行為可能違反基本法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21條。而立法會主席無最終權力,決定如何解讀相關條文,有關權力在於法院。他又表示,雖然基本法第77條表明,議員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的條文,但發言並不包括宣誓。
余若海:今次案件由法院介入不違背原則
余若海指今次案件由法院介入,並不違背法院不干預立法機關運作的原則。他強調,法院並非要關注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或主席的權力,而是要關注有無違反基本法的條文的情況。他又指,梁頌恆及游蕙禎在完成宣誓前,依法例不能執行議員權力,亦反映法院裁定二人有無權宣誓,並非立法會內部事務。
翟紹唐:主席不可以根據一次宣誓行為取消議員資格
代表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指,主席只是按照基本法、立法會條例和議事規則,執行立法會主席的職責,政府一方指主席必定要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裁定議員的宣誓是否有效,並不合理。他舉例指,即使有議員犯謀殺罪,仍需三分二立法會議員同意才能取消議員資格,不認為秘書長或主席,根據議員一次宣誓行為可直接取消議員資格。他又認為,法例並無要求,立法會主席只能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21條行事,而是有權以此作為考慮。主席容許兩人再次宣誓,視乎有無拒絕或忽略宣誓再行裁決,是較穩當做法。
潘熙:主席理應需要面對政治後果
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詞指,監誓屬立法會內部事務,在三權分立下不應受干預。潘熙又指,立法會主席作為監誓人,應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最終決定是否接受宣誓,或決定宣誓是有效還是無效,如果不滿可以交由法庭處理;但絕不可能如政府一方所指,立法會主席只作初步裁決,要由法官決定議員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否則法庭會很忙碌。法官區慶祥質疑,如果主席不按基本法去做,是否可以受法律挑戰,潘熙指,主席理應需要面對政治後果。
戴啟思:議員發言受特權法保障
游蕙禎的代表律師戴啟思指,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的發言,受基本法77條及權力及特權條例等法例保障,政府入稟要求法庭判決,違反權力分立及司法不干預立法的精神。如果法院介入,立法會及立法會主席,將永遠活在原訟庭陰影下,經常面對司法訴訟。
有關審理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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