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輕新聞】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就早前被高等法院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提出上訴,上訴庭早上頒布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取消兩人議員資格的決定,並須支付全部訟費。梁頌恆和游蕙禎今早並沒到庭,梁頌恆回覆電話查詢時表示「無可奉告」。青年新政指兩人下午再作回應。兩人的代表律師表示,要詳細閱讀判詞後,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不能妨礙法院執行《基本法》憲法責任
判詞指,在本港,《基本法》而非立法會享有最高法律地位,《基本法》只授權法院獨立行使香港特區的審判權,當爭議的題目,是《基本法》所訂明的一個憲法規定時,普通法下的三權分立原則和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履行其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對該議題作出審判。當法院這樣行事時,法院並不損害立法會的權力或功能,或削弱選民給予立法會議員的民意授權,法院只是確保立法會和議員根據《基本法》的憲法規定,依法行使權力。
就職宣誓不是立法會內部事務或程序
判詞又說,《基本法》第104條,訂明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作出宣誓的憲法規定,該憲法規定的內容包括不履行該規定時的後果,該後果在第104條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訂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述明第104條的涵意,履行《基本法》第104條之下的憲法規定,並不是立法會內部事務或程序。
豁免刑責特權不適用於就職時宣誓
判詞指,按人大釋法解釋的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都指,喪失資格和離任是自動發生的,並不取決於立法會主席所作出的宣告。行政長官有憲法責任執行基本法,並可以依法透過司法覆核來履行責任。基本法且賦予立法會議員在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豁免,但不適用於就職時宣誓。
釋法生效日期是1997年7月1日
判詞又指,釋法解釋基本法的真正意思,生效日期是1997年7月1日,故適用於所有案件。《基本法》第158(3)條所訂明不適用的情況除外。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基本法》並無賦予香港法院司法管轄權去處理釋法乃是實質上企圖修改《基本法》故並無約束力的論點,無論如何,上訴人並無提供任何證據基礎以支持該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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