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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版】政府新聞網FB深夜推出《一地兩檢 Q&A》


【香港輕新聞】政府「一地兩檢」方案引起爭議,政府新聞網FB賬號昨夜發布Q&A,回應諸如香港人在高鐵列車上瀏覽FB等內地禁止的網站是否違法?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由誰處理等問題。


 


Q:據《基本法》第十四條,駐港解放軍亦要遵守香港法律,但西九龍站執勤的內地人員完全不受香港法律約朿?


根據一地兩檢安排,「內地口岸區」視為不屬於香港特區範圍。就內地法律和香港特區法律的適用及管轄權(包括司法管轄權)的劃分,「內地口岸區」將視為香港特區區域範圍之外。因此,除非另有規定,在「內地口岸區」將適用內地法律。


由於「內地口岸區」在法律上視為香港特區區域範圍以外,《基本法》的有關條文不適用,因此,一地兩檢的相關安排並不違反《基本法》。


Q:若將來香港市民在高鐵車廂內用電話上Facebook,是否需要翻牆及被追究刑事責任?有觸發「尋釁滋事罪」的風險?


在西九龍站實施的一地兩檢安排,「內地口岸區」包括在香港段上營運中的高鐵列車車廂,除了特定事項外,將適用內地法律。乘客在香港段上的高鐵列車車廂內作出的行為會否構成內地法律下的刑事罪行,須根據內地法律處理。


Q:在西九龍站劃設「內地口岸區」等同「割地」?


是次建議絕不存在任何「割地」的元素或效果。依據《基本法》第七條,香港特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特區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特區政府支配。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的場地及空間將會租予內地相關單位使用,當中不涉及業權的轉移。


Q:建議的一地兩檢安排涉及跨境執法,違反「一國兩制」?


內地人員只可在「內地口岸區」辦理通關程序,不能在其他地區執法,在香港特區沒有執法權,這安排參照深圳灣口岸的一地兩檢模式,有關安排有穩固的法律基礎,符合《基本法》。


Q:建議的一地兩檢安排違反《基本法》,人權和言論自由不獲保障?


西九龍站的一地兩檢安排參考了深圳灣口岸的一地兩檢模式,有關安排有穩固的法律基礎,符合《基本法》。


在西九龍站辦理的內地通關程序與一般內地口岸辦理的通關程序無異,乘客卻可享受一地兩檢帶來的方便,不存在減損乘客權利的間題。


Q:高鐵係大白象,政府支出與回報不符?


高鐵將為香港帶來巨大經濟效益,保守估計在50年的營運期內,平均每年乘客節省行程時間約3,900萬小時,總直接經濟效益約900億元(按2015年價格計算),並有其他間接效益,更會創造就業及吸引更多旅客。


Q:如在「內地口岸區」發生火警或醫療事故,是由香港或內地人員處理?


在一地兩檢運作之下,兩地成立跨部門「應急救援事宜專責小組」,有關單位合作制訂緊急及救援預案,處理緊急事故,當中包括考慮事發地點在哪裡以及傷病者在哪一方會獲得最佳療協助而作決定。


Q:前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提及高鐵一地兩檢參考外國模式,只涉及預先核查旅客證件,不涉及執行刑事法例,但現今方案卻完全相反,內地人員有全面刑事執法權。現時方案破壞《基本法》?


在社會上就在西九龍站實施內地法律的程度有不同意見。有意見指應仿效深圳灣口岸模式,在「內地口岸區」實施整套內地法律。但亦有意見認為只應在「內地口岸區」執行涉及通關程序的內地法律。但這建議的最大間題,是不可能清晰界定哪些法律是屬於通關程序的法律,哪些並不屬通關程序時需應用的法律。


另一個考慮是西九龍站並非單純的查驗口岸,而是交由香港鐵路營運商管理的車站,完全排除香港特區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或會造成一些民事法律爭議及商業運作上的困難。例如涉及土地權益、鐵路營運和安全的事宜是否需要採用內地法律處理、「內地口岸區」日後作結構改動和維修養護時是否須根據內地法定標準進行、在「內地口岸區」範圍內工作的香港員工是否需要依循內地勞工法律(如購買內地的勞工保險)等。這對高鐵營運和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不同的使用者可能會造成莫大的不便。


在考慮以上情況後,特區政府建議自西九龍站口岸啟用之日起,除特定由香港特區管轄的事項外,將由內地依據《合作安排》和內地法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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