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政策已變成原居民男丁與生俱來的福利。 |
【香港輕新聞】一名丁屋發展商及11名沙田原居民因轉讓丁權及詐騙地政總署,在區域法院被裁定22項串謀詐騙罪成。法官將案押後至12月4日判刑,被告期間須還押。12名被告,包括82歲的丁屋發展商李欽培及11名沙田原居民,被控在2008至2011年期間非法收取20萬元報酬轉讓新界「丁權」,以及詐騙地政總署,批出新界丁屋建屋牌照,12名被告早前否認控罪。法官裁決時說,今次案件情況與詐騙綜援情況相似,案中的男丁默不作聲,假裝是合資格人士申請屋牌,一般明理及誠實的人也知有關行為是不誠實。法官又說,丁屋政策原意讓原居民安居,但案中男丁卻違背政策,出售丁權謀利。辯方求情指案件特殊,情況普遍,希望法官考慮以非監禁方式處理。
出售丁權行為時有聽聞
丁屋發展商收購丁權再集中發展,俗稱「套丁」的做法,是公開的「秘密」,過往甚少聽聞有人被控告。丁屋政策的由來要追塑到1967年六七暴動後,及1970年代政府計劃發展新界,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所作出的「安撫」政策。當時的香港政府於1972年12月實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規定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每人一生可申請一次於認可範圍內建造一座最高3層(上限27呎高),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的丁屋,無需向政府繳付地價。
丁屋只是臨時恩卹政策
1972年11月29日,新界民政署長的黎敦義在向立法局宣布丁屋政策時,強調丁屋只是一項中短期措施。目的是希望藉興建丁屋,讓原居民獲得環境較佳的居所,反映丁屋只是臨時的恩卹政策,並無承認原居民擁有特權。政府同時定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興建丁屋的土地,通常是位於新界或離島的村落或農地。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俗稱“丁權”)的原居民(只限男性)有24萬。
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 1987年,政府把條例作出修訂,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處發出的豁免紙後,才可興建。在1972年至2011年期間,地政總署共批出36,912宗興建丁屋的申請。
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 1987年,政府把條例作出修訂,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處發出的豁免紙後,才可興建。在1972年至2011年期間,地政總署共批出36,912宗興建丁屋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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