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輕新聞】1905年,清廷廢除科舉制。從隋唐至清末,科舉制度在中國延續了1300餘年,是古代社會最重要的人才選拔制度。而這項制度誕生伊始,就有各類舞弊、取巧行為發生。香港輕新聞為你介紹,古人為保證取士公平,如何不斷完善科舉制度。
據內地澎湃新聞,《中國科舉制度通史》一書日前出版,書中綜論科舉制度對中國古代社會的深遠影響、研究科舉制度的意義以及科舉制度在各個時期的不同特點,亦介紹古代防止科場舞弊的措施。
唐朝時期,為防止科場舞弊,實施考試場所的鎖院制度,設置貢院印。為確保閱卷公正無誤,建立中書門下覆核和覆試製度,同時加強對省試的監督。又建立進士、明經等常科科目三場考試制度,避免前場落第再參加後場考試的舞弊行為。在五代時,這項制度延伸推行到州縣的考試中。
唐及五代科舉考試還有「公卷」制度,意為應舉者向知貢舉官投納「公卷」,令考官瞭解應舉者的平素課業水準,更全面地考察士子水準,避免僅憑一次考試就決定去取的偶然性。但公卷無法保證真實,或有人造假、用舊卷、請人代筆,都無從監督考察,反而出現巨大漏洞,妨害了考試的公平。
另一方面,唐代並非全憑科舉取士,仍保留「公薦」制度,即「臺閣近臣」向考官推薦「抱文藝者」,甚至預擬榜上的名次。應舉者要向達官貴人獻納詩詞賦論作品,即所謂「行卷」,如此便為權要世家子弟打開方便之門,令「無媒無黨,有行有才」之士被拒之門外。
李白詩文《與韓荊州書》中說「生不用封萬戶侯,但願一識韓荊州」,錢起的詩句「獻賦十年猶未遇,羞將白髮對華簪」,描寫的就是士人無奈。其後竟形成「勢門子弟,交相酬酢;寒門俊造,十棄六七」的局面。
宋朝時,「公卷」與「公薦」制就被完全廢除,「一切以程文為去留」。另設立親屬回避的「別頭試」制度,若考官與舉人為姻親者,遣官另設考場別試。
仁宗時,開始實行「糊名考校」。試卷封印糊名,鄉貫狀別用字號標注;真宗時,又施行謄錄制度,試卷另行謄錄,然後再送考官評定等第。如此一來,考官既不知道舉人的姓名,也無法憑字體辨認出作者,請托關照就難於進行。南宋理宗還下令,一旦發現試卷雷同,即將應試者黜落,考官、監試官也一例黜退。
金朝時,沿襲宋朝的糊名、謄錄等科場規則。
時至明清,科舉作弊甚盛。「賄買鑽營、懷挾倩代、割卷傳遞、頂名冒籍,弊端百出,不可窮究,而關節為甚」,所以明清科舉的防弊措施也更為嚴厲。明代考試在內由禦史,在外由按察司官員監視。會試時,由禦史供給收掌試卷,彌封、謄錄、對讀、受卷、巡綽、監門,搜檢懷挾,都有專職人員。
考場嚴禁講問冒代,每個考生單獨一間號房,由一名軍人把守。試卷彌封,編號作三合字。試卷用墨書寫,再由謄錄官用硃謄寫。讀卷官不知考試者姓名,也不能見到墨卷。
清朝科場舞弊變本加厲,順治十四年就爆發科場大案。順天府鄉試放榜後,坊間爆料,中試舉人陸其賢以白銀三千兩,賄賂考官李振鄴、張我樸得中。士子忿其不公,相機揭露出各地舞弊情節:江南「聯宗有素,乃乘機滋弊」;河南考試官黃鈊、丁澎用墨筆添改字句;山東同考官袁英等,用藍筆改竄字句;山西考試官匡蘭馨等批語不列名銜等等。
順治命嚴查此案。結果,考官李振鄴、張我樸等、舉人田耜等共七人俱立斬,家產籍沒,父母兄弟妻子俱流徙尚陽堡。王樹德等七人應立斬家產籍沒,妻子父母兄弟流徙尚陽堡;孫珀齡等十一人俱應立斬,家產籍沒。舞弊人士一應受罰。
除了舞弊,明清時代科場夾帶之風更令人髮指,衣、物、筆、硯、紙、墨無不可以作為夾帶工具,甚至夾帶物被藏入褻衣之內。
更有書坊印製微型刻本,專供舉人入場夾帶之用。乾隆九層下旨,令「步軍統領、五城禦史出示曉瑜,並密行查拿」,且在現場派遣軍役搜檢,以致扒光入場者的衣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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