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逾百萬來自香港的移民將受到廣義詮釋《中國國籍法》港澳部分條文的影響。 |
【香港輕新聞】中英兩國在八十年代開始談判香港前途的時候,不少港人都選擇移民來逃避被「解放」,不少家庭為了兼顧外國國籍及家庭收入,被迫長期分離,丈夫留在香港賺錢做「太空人」,太太則帶同子女留在彼邦生活坐「移民監」,不少家庭更因此導致夫妻離異,這些夫婦用了終身幸福換回來的外國護照,料不到在中國政府眼中,只是廢紙。
外交部拒發簽證予加籍港人
已入籍英、美、加、澳等大國的港人,原以為有了大國領事保護這道「太平門」,如在內地及香港生活會較有保障,但本月初中國外交部「廣義」地註釋《國籍法》有關港澳居民部份的條文,將所有持加拿大國籍的港人,甚至在加拿大出生的第二代,都視作「中國公民」,這些人如往內地旅遊,不能以加國護照向中國外交部申請十年期簽證,只能申請兩年期的「中國公民旅行證」,無形中由加國國民變成中國公民,這種做法類似港英年代內地政府要港人申請回鄉證一樣。
國籍屬誰有國際慣例依循
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一個國家國民的法律資格,也是國家實行外交保護的依據。各國將國籍作為立法的重要內容,是從十八世紀末,十九世紀初開始的。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國籍。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國籍屬誰的抉擇,普遍取決於以下幾種因素:
※根據出生取得國籍
大多數人都是通過這種方式取得國籍,根據出生取得國籍分為依血統和依出生地,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採用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A、依血統:不論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一方為本國人,則子女就獲得父母一方或兩方的國籍,這種原則稱為:血統主義,又稱為屬人主義。
B、依出生地:無論父母是甚麼國籍,只要出生在該國的領土內,即自動獲得該國國籍,這種原則稱為:出生地主義,又稱為屬地主義。
A、依血統:不論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一方為本國人,則子女就獲得父母一方或兩方的國籍,這種原則稱為:血統主義,又稱為屬人主義。
B、依出生地:無論父母是甚麼國籍,只要出生在該國的領土內,即自動獲得該國國籍,這種原則稱為:出生地主義,又稱為屬地主義。
※通過加入取得國籍
根據出生取得國籍,並非是按照個人意願的一種方式,而通過加入取得國籍的方式,則是根據個人意願或某種事實,並具備相關條件,才可取得它國國籍。
A、婚姻:一國男子和另外一國女子結𦈏,例如:女子願意申請,則獲得男子所屬國的國籍,如女子所屬國的法律規定,不允許雙重國籍,則女子必須放棄本國國籍才可申請男子所屬國的國籍,反之亦然。
B、收養:一國國民收養無國籍或另一國的兒童,被收養者的國籍會發生改變,或者繼續保持收養者的原國籍。
C、自願申請:又稱歸化,是指一國國民自願申請另一國國籍,在入籍條件方面,許多國家都有一定的限制。
A、婚姻:一國男子和另外一國女子結𦈏,例如:女子願意申請,則獲得男子所屬國的國籍,如女子所屬國的法律規定,不允許雙重國籍,則女子必須放棄本國國籍才可申請男子所屬國的國籍,反之亦然。
B、收養:一國國民收養無國籍或另一國的兒童,被收養者的國籍會發生改變,或者繼續保持收養者的原國籍。
C、自願申請:又稱歸化,是指一國國民自願申請另一國國籍,在入籍條件方面,許多國家都有一定的限制。
中國奉行血統主義輔之以出生地主義
至於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是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根據《國籍法》取得中國國籍的人,即為中國公民。
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中國國籍法採取血統主義為主並輔之以出生地主義的混合方式。同時,在現行戶籍制度下,中國境內定居的中國公民必須完成有效的戶籍登記,才能保證基本的公民權。無戶籍(即黑戶),導致教育、就業、結婚等基本人權的喪失。
根據《國籍法》第四條至第七條的規定,以下人具有中國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國籍法》在港澳特區另有安排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同時入境事務處亦可根據《國籍法》和《解釋》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也作了類似安排。
歷史因素港澳居民多持外國護照
在香港及澳門主權和政權移交之前,絕大多數香港永久居民持用的是英國屬土公民護照(BDTC)與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而大部分澳門居民則持有葡萄牙護照。由於主權和政權移交的緣故,現今很多兩地居民均有除中國國籍以外的其他國籍(如英國國民(海外),英國公民或葡萄牙國籍)。
外籍港澳人士全部視作中國公民
鑑於此情形,中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在香港及澳門主權移交之前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明確表示擁有中國國籍的香港及澳門永久居民可使用兩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