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章在除夕獲梁振英委任為港大校委會主席。(網上圖片) |
【香港輕新聞】正如政界人士預測及親政府傳媒預告,梁振英終在大除夕公布李國章任港大校委主席的任命。政府昨晚在憲報公布,委任李國章在星期五起,出任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主席,接替離任的梁智鴻,任期3年。不過,這一份原本應該在2016年1月1日生效的第10011號政府公告,放了在2015年1月1日的位置。政府物流服務署回應指,正了解有關事件,會盡快修正。到今日凌晨,有關公告刊登在今天出版的憲報。
李國章隨即發聲明,指感到十分榮幸。他說,過往曾擔任多項公職,每次都悉力以赴,竭盡所能,指自己會以同樣態度履行港大校委會主席職責,上任後會致力守衛港大傳統,協助港大更上層樓,令師生校友得以母校為榮。教育局長吳克儉亦表示歡迎,指李國章是資深學者,形容他是有擔當的社會領袖,深信必定能帶領港大再創佳績。
港大師生校友譴責特首決定
港大校友關注組及港大教職員會發表聯署聲明,指任命無以港大最大利益為依歸,感到極度憤怒。校友關注組召集人葉建源指,師生和校友都已表達對李國章強烈不信任,有常識的人都同意李國章絕不是適合人選,質疑行政長官梁振英作為港大校監,為何要將港大推向更大對立和撕裂。校委之一的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對任命感到遺憾和失望,指會嘗試在校委會內進行不合作運動。
港大政治及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校委之一陳祖為在電台節見指出,對李國章獲任命是預料之中, 但仍然認為難以理解,指過去幾個月師生和校友多次表達李國章不合適出任校委會主席,認為政府是逆民意作決定,令好多人失望。他期望行政長官梁振英解釋任命原因,又希望李國章交代工作目標,會聽其言,觀其行。
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對任命表示憤怒,指會監察李國章工作,防止他作出傷害港大的決定。港大校友關注組召集人葉建源指,港大師生和校友都已表達對李國章強烈不信任,有常識的人都同意李國章絕不是適合人選,質疑行政長官梁振英為何要將港大推向更大對立和撕裂。港大校友關注組副召集人麥東榮表示,數千名校友透過正當渠道,表達反對李國章的意見,批評政府視若無睹。
作風獨斷獨行爭議頻生
李國章(70歲),東亞銀行董事局主席李國寶胞弟,祖籍廣東鶴山,香港出生,為劍橋大學醫學博士,曾任職香港教育統籌局(現教育局)前局長,香港中文大學前校長(曾任中大外科學系講座教授、中大醫學院院長)。 2012年獲委任行政會議成員。 2015年12月31日獲特首梁振英委任為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主席。李國章自1982年起加入香港中文大學,先後出任外科學系創系外科講座教授、系主任、醫學院院長。李先生於1992年及1995年兩度當選醫學院院長。李國章於1996年出任香港中文大學校長。他就任時,因遴選機制而被中大學生反對。他離任中大校長後,先後提倡中大與香港科技大學和香港教育學院合併,但都遭受各院校極大反對而告吹。李國章自2002年8月起擔任香港教育統籌局局長。他上任後所面對的最大難題,就是要幫助特區政府「滅赤」。就此,他一方面提出在2008年改行「三三四」新高中學制(即3年初中、3年高中、4年大學),另一方面積極削減香港大專院校的撥款,以減輕特區政府之財政壓力。
教院風波李與常秘齊下台
在2007年2月15日,行政長官曾蔭權突然宣布成立一個由法官胡國興主持,具有等同法庭地位的法定調查委員會,調查教育學院副校長陸鴻基提出,有政府官員干預教院學術自由和自主的指控是否屬實,期望委員會在4個月內提交報告。曾蔭權形容陸鴻基的指控十分嚴重,有需要查根究柢。有立法會議員表示,一旦調查證實教統局長李國章、前常任秘書長羅范椒芬干預教院的指控屬實,便應「落台」。後改由上訴庭法官楊振權被委任接掌「與香港教育學院有關的指控調查委員會」主席兼委員。
在3月29日,教育學院校長莫禮時在宣誓後向調查委員會作供指教統局局長李國章在2003年時曾警告指若教院不肯跟中大合併,最會被「強姦」、「蹂躪」(原文是Rape)。他又指出羅范椒芬曾向他表達不滿教院職員公開批評政府的教改政策,李國章致電給他表示羅范椒芬已列出懲罰教院職員的名單。
同年6月20日調查委員會發表報告,裁定羅范椒芬向香港教育學院院長莫禮時要求,約束葉建源和鄭燕祥批評教改的言論,意圖阻止意見積極、自由傳播,侵犯《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學術自由,縱使立意良好也是行為不當。而對教統局及其局長李國章的指控則不成立。報告發表後,羅范椒芬向行政長官曾蔭權申請於7月1日起提早退休並獲接納。其後,羅太發表公開信,強調自己沒有干預學術自由,希望自己的請辭能夠引起社會人士對香港「崎形的政治生態」的討論和反思。
同年9月17日,教統局改組成教育局,新任局長是孫明揚,並宣布決定就「教院風波」調查報告的部分結論和法律觀點,提出司法覆核。2009年3月11日夏正民法官批准政府提出的司法复核申請,裁定如官員與學者私下進行討論,在沒有威脅向對方施加制裁的情況下,並不構成非法干預學術自由。然而法官並沒有向政府給予任何司法濟助(如聲明、移審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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