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輕新聞】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前學聯副秘書長岑敖暉和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16人,涉嫌在「佔領運動」期間於旺角佔領區阻止執達吏執行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名成立,高等法院原定下午判刑。法官聽取被告求情後,最終決定押後判刑。
律師求情指被告案發時行為不涉及暴力 未滿 21歲
據電台消息指,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於庭上表示,終審法院早前就「公民廣場案」批出上訴許可,其中的獲批理據包括上訴法庭在何等程度上應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 條對16至21歲少年罪犯監禁的規定。
駱應淦表示,希望法庭在處理黃之鋒本案的判刑時,能夠考慮刑期的整體性。而被告當日行為並不涉及暴力,而做出有關行為亦是出於關心社會。
法官陳慶偉指出,留意到傳媒報導雙學三子的上訴案,知道其中一個上訴理由涉及黃之鋒案發時未滿21歲,而本案有數名在被捕時不超過21歲的被告,如岑敖暉、司徒子朗、蔡達誠等。陳慶偉表示,法庭可就刑事藐視法庭判處的刑罰並不多,因此案件的判刑比原先想像複雜。
駱應淦表示,需時準備再就上述理據作陳辭。法官批准辯方進一步提交陳述後,再排期處理。
同案4名被告早前判緩刑
16名被告中,有7人認罪,包括:黃之鋒、岑敖暉、周蘊瑩、朱緯圇、張啟康、蔡達誠、司徒子朗。另外在審訊後裁定罪成的9名被告,包括: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及麥盈湘。
涉案黃之鋒和黃浩銘早前因公民廣場案及反對新界東北發展案,分別被上訴庭判入獄6個月及13個月,現時正獲准保釋。
同案另外4名被告較早時間已判刑,各被判監1個月、緩刑1年,罰款1萬元。
案件編號:HCMP774、776-781、783、784、787-789、791-79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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