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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君堯上載法院內自拍照或惹官非

何君堯將在高院28庭外自拍照上載面書。(fb圖片)


【香港輕新聞】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有法不依?今日凌晨3時許何君堯於facebook上載相片,其中一張可見他在高等法院內第28庭門外舉起大姆指自拍留念。何君堯在facebook上載有關相片,留言說「在28庭內,未見成功,先見其母!培叔忍耐呀!」何君堯所指「培叔」,相信是「套丁案」中被判監3年的發展商李欽培。84歲的李欽培周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法官彭偉昌周二聽取完李欽培、律政司雙方律師的陳詞,決定駁回李的保釋申請,估計何君堯是當日耹訊前後拍攝。據何君堯接受傳媒查詢時表示,除了法庭內範圍,庭外的座位區是可以影相。

指法庭門口影相不犯錯

他又引述例子,在喜慶日子如「admission of lawyer」通常都在法庭門口影相,只要「social gathering ,無惡意就可以」,並不構成藐視法庭,但他最後表示要「Check Check 條例,安全啲」,但最後犯錯,他不介意認錯,「有錯咪認」。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香港法例,法院內嚴禁拍照。何君堯的行為或已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7條。該條例表明,任何人在法庭內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即屬違法,可判處罰款250元。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7條

(1) 任何人有以下行為,可處罰款$250─

(a) 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 肖像或素描;或 (由1979年第7號法律公告修訂)

(b) 發表在違反本條上述條文的情況下所拍攝的任何照片、所繪畫的任何肖像或素描,或 其任何複印品。

(2) 就本條而言─
…(c) 任何照片、肖像或素描,如果是在法庭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或其範圍內拍攝或繪畫的,或是拍攝或繪畫某人並且是在該人進入或離開該法庭或上述建築物或其範圍時拍攝或繪畫的,則該照片、肖像或素描,須當作是在法庭內拍攝或繪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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