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輕新聞】律政司前天發簡短聲明宣布,決定不檢控前特首梁振英收取UGL五千萬元未有申報的指控,然而律政司發表的聲明過於簡短,又沒有尋求外界獨立法律意見,做法引起各界的質疑及批評。有評論認為,律政司決定難以理解,而聲明亦未有交代調查結果及不檢控的法律邏輯;亦有意見認為,律政司取態與處理曾蔭權、許仕仁、梁錦松有所不同,難以避免予人偏袒的觀感。
曝光至今已屆四年
由被澳洲傳媒的前特首梁振英涉收受UGL5,000萬元事件,曝光至今已屆四年,前日(12日)律政司前天發出聲明宣布,表示沒有足夠證據檢控梁振英,而且毋須作進一步調查。涉及高官的貪污舞弊案件,都僧到社會各界的關注,而律政司今次的取態,與先前的前高官涉貪案有所不同,做法引起話柄。
欠缺理據篇幅過短
《香港經濟日報》「政情」報道引述港大法律學系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今次律政司的UGL事件聲明,僅得約兩頁篇幅,並沒有提供理據只得結論,又未有聘請外國專家提供法律意見,質疑處理方法與梁錦松事件有所不同」。
未有尋求獨立意見
《信報》「香港脈搏」余錦賢文章指出,「坊間對於律政司只發出一頁聲明,以及沒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抱有不少疑問,律政司似乎應詳細清楚說明理據,助釋公眾疑慮」。輿論主要針對律政司的聲明,以及未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提出質疑。
不適用於UCL案?
《蘋果日報》報道引述律政司回應表示,承認無就梁振英個案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並解釋指出「一般只會在個案需專家協助而司內無所需人才,以及為求審慎、避免可能予人有偏袒觀感或利益衝突時,才會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以上兩項理由並不適用於梁振英個案」。
不足以說服社會?
《香港01》「01觀點」評論指出,在律政司的聲明當中,除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外,還提及梁振英收取報酬,及與立法會專責委員會委員周浩鼎串通,可能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律政司認為,兩者都不成立,故不作出檢控。評論認為「律政司謹以沒有申報規定為由,認為不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解釋似乎過於簡短」;相較「2003年律政司決定不起訴時任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則以長達17頁聲明交代原因」,認為這份聲明不足以說服社會大多數。
應避免偏袒的觀感
《香港01》「01觀點」評論認為,「UGL案反映出,在政治敏感案件,律政司的決定有可能引起外界疑慮」,建議「當局有必要檢討現時機制,考慮凡涉及前政府高層的案件,都徵詢獨立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而該措施亦符合律政司向來的尋求外援原則,即避免予人偏袒的觀感。
情況與曾蔭權不同
《信報》「香港脈搏」余錦賢文章指出,有人認為「鑑於戴德梁行聲稱知悉梁振英收取UGL 400萬英鎊,除非該行的小股東採取行動,否則難以指控收款涉貪」,「至於梁振英是否須向行政會議申報,亦存在灰色地帶,情況未必能與擔任特首期間無申報個人利益、終被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的曾蔭權相提並論」。
質疑篡改《基本法》
前政協委員劉夢熊昨日(13日)在facebook發文指出,「律政司篡改《基本法》,放生梁振英,雙重標準,遺臭萬年!」,他認為基本法第47條規定特首申報財產,記錄在案,律政司竟說因沒利益衝突所以不申報都沒問題,做法有如「完全篡改《基本法》」。
對廉署律政司心淡
立法會議員郭家麒在《蘋果日報》撰文表示,「當時曾蔭權案,法庭判詞提到,『曾蔭權的行為令香港人對政府施政及誠信失去信心』」。郭家麒認為曾蔭權已得到懲處,「可惜令香港人對政府施政及誠信失去信心的又豈止曾一人」?而這次梁振英案不被檢控,會令港人「對廉署及律政司感到質疑及心淡」。
應用避免招致話柄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今早(14日)在電台表示,「律政司的解釋較為簡單讓人感覺粗疏」,認為律政司可以利用立法會等渠道以釋除社會疑慮;由於UGL事件具有爭議性,以律師角度而言,事件法律觀點簡易直接,認為成功提出刑事檢控的機會很低;但是律政司處理手法有改善空間,要提供更清楚詳細的解釋,及尋求第三方意見,以增加透明度,避免招話柄被指偏私、隱瞞事實及法律理據。
埋單總結無難度?
《信報》「香港脈搏」余錦賢文章引述立會專責委員會謝偉俊表示,「暫時未有任何委員正式提出終止調查建議,下月開會時將作決定」,而專責委員會中十一位成員,有七位是建制陣營,「相信屆時來個『埋單總結』並無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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