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輕新聞】對於一地兩檢安排是否符合基本法的爭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今早在電台節目表示,如果以狹隘、僵硬的方式理解基本法,便會認為不符合基本法;不過如果用「目的論」的角度理解,讓法律與時俱進,及回應不斷產生的法律問題,便可以了解現時方案為何符合基本法。
不能做一地兩檢高鐵變成無意義
陳弘毅表示,現時政府提出的高鐵一地兩檢方案,是在符合《基本法》下,一個創新和變通的方法。陳弘毅指出,法律都是為社會和市民服務,與時俱進,而不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有些事值得做但不可以做。被問到一地兩檢方案是否削減香港的權力範圍,陳弘毅說,如果採用內地法律就是對香港的自治權的侵蝕,一地兩檢就不能做,這情況下高鐵不能發揮真正效益,變成無甚意義,最後由深圳成為交通運輸中心。
方案符合基本法20條立法原意
他說,一地兩檢安排是由乘客的角度出發去了解事情,告訴大家值得做。陳弘毅說,香港原本無權力設立有關一地兩檢的安排,但根據《基本法》第20條,說明人大常委會或中央可以授權香港的其他權力,給香港多些空間,所以方案正是符合20條的立法原意。
「三步走」方式已落實高度自治權
陳弘毅認為,特區政府提出以「三步走」方式落實高鐵一地兩檢安排,過程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批准,及經由本地立法實施,能體現本港的高度自治權,並確保本港立法機關有足夠權力通過相關法律。他認為除了現時根據基本法20條落實一地兩檢的方式,透過基本法第18條落實亦有充分法理依據。被問到基本法18條會否成為後備方案,陳弘毅說如果本港法律界人士對現時方案提出質疑,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會重視他們意見。
基本法第18條內容: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徵詢其所屬的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意見後,可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內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
基本法第20條內容: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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