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輕新聞】新華社發布新版「新聞報導禁用詞和慎用詞」,大篇幅增加對台、港、澳三地有關表述的用詞規定,如1949年10月1日後的台灣不可使用「中華民國」,形容港澳政治體制時不可使用「三權分立」,對於雨傘運動則必須使用「違法佔中」,進行「輿論鬥爭」時可用「佔中三丑」。
港澳避免視之為「次主權地區」
今次這份修訂版本主要分五大部份,分別是「時政及社會生活類」、「法律法規類」、「民族宗教類」、「港澳台和領土、主權類」及「國際關係類」,共9,000多字、102條條文,規範內地媒體新聞用語。
當中篇幅最大的是「港澳台和領土、主權類」,共佔57條。在港澳方面,新規規定要將中央領導人來港澳稱為「視察」,不得稱為「出訪」;稱呼包含香港或澳門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時,要統稱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不得稱為「成員國」;不得將港資、澳資企業劃入外國企業;不得將適用於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專屬名詞用於內地與港澳。又指香港、澳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不得說成「三權分立」。
「殖民地」一詞亦被禁,要改為港澳「受殖民統治」,不能將香港視為「次主權地區」。文件亦指九七回歸不能寫作「主權移交」或「收回主權」,應表述為「中國政府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或「政權交接」。新規亦禁止「中港融合」或「深港同城化」,指不合一國兩制,避免模糊兩制。
此外,新規提醒要「謹慎引用港澳反對派自我褒揚的用語和提法」,如「雨傘運動」要稱為「非法『佔中』」或「違法『佔中』」;不稱「佔中三子」,要稱為「非法『佔中』發起人」,開展「輿論鬥爭」時可視情稱為「佔中三丑」;不稱天主教香港教區退休主教陳日君等為「榮休主教」,應稱為「前主教」。
對台否認「中華民國」
至於對台灣的用詞指引,新規強調台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對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台灣地區政權,應稱之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方面」,而非「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及旗、徽、歌;不使用「台灣政府」一詞。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或台灣當局領導人(副領導人)。對台灣「總統選舉」,可稱為「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簡稱為「台灣大選」。
對於1992年海協會與海基會達成的共識,不可使用台灣方面「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說法,只能提「九二共識」,不能提「一中各表」。對此,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表示,新規中涉及兩岸關係的禁用語彙,仍反映大陸未務實客觀看待兩岸現況的對立僵化思維,只會造成兩岸關係之間認知的隔閡,無助相互理解。
國際方面:
在國際方面,新規要求不得使用「穆斯林國家」或「穆斯林世界」,可用「伊斯蘭國家」或「伊斯蘭世界」;不要將哈馬斯稱為「恐怖組織」或「極端組織」;不使用「一帶一路戰略」的提法,而是「一帶一路倡議」。
禁用38個「不文明用語」
在生活用語方面,新規呼籲新聞媒體及網站應禁止使用「裝逼、草泥馬、丟你老母、爆菊」等38個「不文明用語」,也不能使用「PK」、「TMD」網絡用語或縮略語;要求通稿不得使用「影帝、影后」等詞彙,可使用「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對國內領導及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稱「老闆」等。
https://www.litenews.hk/?p=3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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