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輕新聞】立法會將繼續審議修改《議事規則》議案,主席梁君彥決定「加會」。立法會前主席黃宏發指,今次涉及大規模修改,當中降低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更是與《基本法》抵觸,他狠斥兩派議員「玩過火」。究竟,香港有什麼「違憲審查」機制?
黃宏發指兩派玩得過火 特首應該發聲勸喻
早前,建制派提出將立法會全體委員會法定人數,由現時35人(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降至20人。立法會前主席黃宏發表示,修改《議事規則》應該慎重,當中有些與《基本法》抵觸,如降低全體委員會法定人數。他強調,修改《議事規則》需要更長醞釀期討論。
《基本法》第七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
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黃宏發指出,《議事規則》不應經常修改,「等於基本法不要改來改去,整天在改,人民不會有任何肯定性」。黃宏發形容建制派及民主派都「玩得過火,好難看」,但已勢成騎虎,認為特首林鄭月娥應該發聲勸喻。
香港「雙軌制」的違憲審查制度
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與其博士研究生楊曉楠,曾就憲法、憲治、法治及「一國兩制」的理解,綜合多篇文獻撰寫了一篇名為「香港的違憲審查制度」的文章,深入評論及探討多個《基本法》實施的重要理念,當中包括違憲審查。
據文章闡述,在「一國兩制」的政策下,香港是屬於「雙軌制」的違憲審查制度。香港特區一方面能實行本身的一套憲制和法制,而《基本法》就是香港特區最高的憲法性文件;另一方面,香港特區與中國的憲制與法制存在著某種必然關係。
文章提及,所謂「雙軌制」的違憲審查制度,是指有兩個憲制架構同時負責違憲審查的工作,兩者的工作範圍不單存在一定獨立性,在某種程度上亦存在著「重疊」或「交叉」的關係。
文章指出,「雙軌制」一軌是由香港特區內部的機制來負責違憲審查的工作,另一軌則是中央政府的機制負責,而兩者都可以進行違憲審查,惟它們對《基本法》的解釋方法或帶來不同結果。
在《基本法》第一五八條的框架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香港法院共同享有《基本法》解釋權。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而終審法院在第一個《基本法》案例中,亦表述了香港法院的司法審查權。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國能在《吳嘉玲案》的判詞指出,「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19(1)條),而特區各級法院是特區的司法機關,行使特區的審判權(《基本法》第80條)。」
判詞列明,在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的司法權時,特區的法院有責任執行及解釋《基本法》,當中包括政府行政及立法機構,「毫無疑問,香港法院有權審核特區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例或行政機關之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倘若發現有抵觸《基本法》的情況出現,則法院有權裁定有關法例或行為無效。」
香港特區違憲審查制度的特點
(1)香港特區法院只有在處理訴訟時才可以行使違憲審查的權力,負責違憲審查的法院不能主動地去審查法律,只能被動地等到涉及法律合憲性的訴訟出現,才可行使其違憲審查的權力審查法律。
(2)因違憲審查的制度是在訴訟中進行,一般的市民可透過提出訴訟來啓動違憲審查的機制。
(3)香港特區法院審查一些法律的動機,是因這些法律的合憲性會影響到一項訴訟的判決結果。
- 2008年1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香港醫務委員會禁止醫生賣廣告的守則違反《基本法》。醫委會最後放棄繼續上訴。
- 2013年12月:香港終審法院裁定政府將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申請人須居港滿一年的規定改為居港滿七年為違憲,需回復為居港一年。
司法覆核與違憲審查存在差別?
「司法覆核」(JudicialReview)又稱司法審查,是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公共機構行為是否合憲、合法的審查,普通市民能要求法院裁決政府的政策是否違法。
- 2004年領匯事件:房委會分拆旗下商場和停車場業務,成立領匯基金及上市,公屋居民盧少蘭、馬基召提出司法覆核,終審法院於2005年7月判她敗訴。
- 2011年港珠澳大橋事件:居住於東涌的朱綺華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港珠澳大橋香港段的環評報告。高等法院判政府敗訴,工程最後延遲動工。
在香港,司法覆核與違憲審查雖然都翻譯為「 judicial review」,但違憲審查包括針對違反《基本法》的行為與立法。
https://www.litenews.hk/?p=4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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