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輕新聞】上周六,特首林鄭月娥正式與廣東省簽訂「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期間有一細節引起媒體關注:港府一直作為法理依據用於解釋「一地兩檢」的基本法第20條,被基本法委員會饒戈平質疑,顯示雙方或在法律基礎上未有共識。
《基本法》第20條原文指:「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此前,港府曾建議「先以第20條取得中央授權,再以此授權內地在港執法」,但在上周五的《基本法》國際研討會上,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在被問及能否引用《基本法》第20條處理「一地兩檢」時,回答稱「現在『一地兩檢』不屬於這個情況,我看不到第20條與『一地兩檢』的關係」,引來民主派人士擔心。
《蘋果日報》「西環集中營」政情消息稱,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饒戈平稱基本法第20條對「一地兩檢」不適用,重點不在該條文的可行性,而是其中涉及的中央與特區憲制的關係,因為「只有中央可授權特區,不能由特區授權中央」。該法律界人士還質疑,稱如果中央未接受港府的建議,緣何特首及律政司先前一口咬定第20條的效力?
《信報》余錦賢文章則指,基於第20條的理解之上,即使特區獲中央授權,特區亦無權「再授權」內地人員在「內地口岸區」執法,較適宜的做法是將建於西九龍的內地口岸區視為「中央授權在港的外國領事館」。文章也引述法律界人士觀點,指在中央角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依據憲法作決定,並不會局限在基本法第20條框架內。
余錦賢文章續指,內地對港府以《基本法》第20條解釋「一地兩檢」方案始終並未表示完全認同。文章引述建制派消息稱,當初港府公佈「三步走」計劃夠,北京方面在表達支持的同時也做出過不用談及第20條的提醒,以防屆時跟車太貼不便於解釋;而饒戈平也在較早前港府聲明採用第20條作解釋後,表達過該條例不適用於「一地兩檢」的意見。
至於政府方面對此的解釋,《明報》李先知引述政府中人的說法,稱港府律政司早前強調援引的基本法第20條「只是其中一項建議」,至於上周李飛《基本法》研討會上政府「一改口風」不再提第20條,是因為人大常委將於下月討論「一地兩檢」協議,按程序港府不宜在此時就決定提出前設;市民將會在人大常委相關決定詳細公佈後,得知「一地兩檢」具體依照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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