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輕新聞】關於本港首次丁權政策的司法覆核,高院昨日(8日)頒下判詞表示,於私人土地建屋的丁權是《基本法》合法保障的傳統權益,而以私人協約或以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則屬違憲。有意見表示,說明港府再無藉口為丁屋預留頃土地,在規劃土地用途方面減少掣肘和束縛;亦有意見表示,《城市規劃條例》於1990年代才套用至新界,原居民可藉此大條道理在鄉村範圍以外建丁屋,預料政府將會上訴。
處理丁權問題的立足點
《明報》社評表示,高院頒下的判詞澄清何謂「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原居民只能在私人土地行使丁權建屋,即是說明「政府並無義務預留官地讓原居民興建丁屋」。社評認為,已運作數十年的丁屋政策已嚴重偏離原來宗旨,「淪為小撮人謀財工具」,社會對於「截龍」呼聲高漲,是次裁決雖未能解決衍生的問題,亦無法瞬間提高土地的供應,但已為處理丁權問題提供「重要立足點」。
認可鄉村範圍土地零碎
《明報》社評指出,根據現行政策,「原居民可用優惠價向政府購買官地興建丁屋,政府亦將大約900 公頃土地劃入『認可鄉村範圍』,變相預留作興建丁屋之用」。社評認為,此等官地絕大部分相當零碎分散,多數都是「圍繞鄉村外圍300 呎的緩衝地帶,以為可以將這900 公頃土地悉數拿來興建公營房屋,是不切實際的想法」。
丁權成牟利工具引矛盾
《東方日報》社評表示,丁權引起爭議,是因為已變質成部分原居民的牟利工具,有違自住原則,「在土地供應嚴重短缺、房屋問題成為最大民怨之際,原居民卻可世代坐享丁權,無本生利,自然容易成為眾矢之的,加上政客蓄意挑釁,一些鄉紳惡形惡相,更令城鄉矛盾一發不可收拾」。社評認為,預留給原居民興建丁屋的「鄉村式規劃發展區」,比起曠日持久的「明日大嶼」更該率先發展。
有權無地將會名存實亡
《星島日報》社評指出,「這項承認丁權應受保障的裁決,避免新界原居民強烈反彈,為維護丁權而採取激烈抗爭行動」,然而「自己沒有土地的原居民,日後就不能向政府申請以私人契約形式撥地,而以地換地的安排亦成絕響」。社評認為,原居民可在自己擁有的土地上建屋,然而土地始終有用盡的一天,「到時有權而無地,丁屋安排也就名存實亡」。
紓緩土地短缺的效用低
《星島日報》社評認為,現時被規劃作「鄉村式發展」的官地都不可建丁屋,會帶來「增加土地供應的憧憬」;社評表示,這些土地不少被形容為「布碎」,不宜發展,而個別「亦受限於地理環境、基建和其他配套設施等,難以作高密度發展」,有關土地亦要待上訴官司結束方可「解凍」,「起不到短期紓緩土地困局的效果」,不宜高估其紓緩土地短缺的效用。
鄉議局可說贏了八成多
《信報》「香港派搏」余錦賢文章引述政府中人表示,「是次裁決鄉議局可說贏了八成多」,大部份已獲准動工的丁屋都在私人土地興建,之前獲批的申請應不受影響;「最大輸家反而是那些已入紙接受審批、但並非擁有私人土地而是冀藉換地或私人土地契約建屋的男丁」,因為法庭判決不屬原居民權益,「難獲政府受理,除非鄉議局上訴成功,否則有關申請無望過關,或起碼遭凍結」。
城市規劃條例將受挑戰
《明報》「聞風筆動」李先知文章引述接近政府的消息人士表示,現行丁屋政策,凡原居民申建丁屋,有關土地須符合兩條件,其一是《城市規劃條例》下的「鄉村式規劃發展區」(俗稱Village Zone 或 V Zone),其二是「認可鄉村範圍」或「鄉村擴展區」。若有關土地並非在「V Zone」,須獲得城規會同意。若有原居民要求在以上區域外私人土地建丁屋,「理論上可以爭拗」。文章引述鄉事中人認為,在1990 年代才套用到新界的《城市規劃條例》可能違憲,「原居民可大條道理在鄉村範圍以外建丁屋」,預料政府將提出上訴。
https://www.litenews.hk/?p=69311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