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輕新聞】羅冠聰、黃之鋒及周永康三人衝擊政府總部一案,經律政司提出符合刑期後,高等法院上訴庭將原判結果改至即時監禁六至八個月。那麼,律政司本次依何理據上訴覆核刑期?律政司的上訴申請遵循何種機制?
去年8月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羅冠聰、黃之鋒與周永康三人「非法集會罪」等罪名成立,原審判黃與羅二人社會服務令分別80小時及120小時,周判三星期監禁緩刑一年。原判至今剛滿一年之時,律政司持續對判決提出審核刑期申請。
《蘋果日報》報導稱,律政司早先質疑原審「偏重考慮三人背景與動機」,最初曾被原審裁判官張天雁以「已小心考慮案情嚴重性、犯罪動機和後果,認為律政司提交的三合會和非常暴力的案例,不能相提並論,法庭亦不時就同類控罪判非監禁刑罰」為由駁回。隨後律政司堅持向上訴庭申請加刑,又以暴動案例中須考慮事件規模、參與人數、有否預謀及使用暴力這四項因素,指此事件同樣適用非法集結案,並將二者對比。
昨晚(17日),律政司發表一篇聲明。聲明指「律政司留意到社會上有部分人士指本案的檢控有政治目的,甚或是政治迫害。此類指控全無基礎,更漠視本案客觀存在的證據。律政司只是依據《檢控守則》、適用法律和證據處理刑事案件(包括本案)。再者,香港特區司法獨立的情況不可能被質疑。從判案書的理據可看出,法院純以法律角度處理本案,不可能存在任何政治動機。」
據多家媒體報導,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將港府高級檢控人員的「不建議上訴」推翻。今晨(18日),袁國強在回應有關提問時亦未否認,但堅持「同事間存在分歧很正常」,認為「有不同意見是好事」,但他希望公眾明白,重點不在有否分歧意見,而在於最終各方都需要根據法律原則作出正確決定。袁國強還指,本次提出覆核刑期絕無政治動機,本次覆核是因為「下級法院在量刑時有原則性錯誤」,但一般而言「上訴法庭不會太過輕易干預下級法院就量刑的判決。」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在2008年出版的刊物《香港的法律制度》,律政司司長作為廣義上的公眾利益保衛者,可申請司法覆核,以強制執行公法方面的權利。律政司司長也有權介入任何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案件。
https://www.litenews.hk/?p=3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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