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民廣場案覆核刑期,雙學三子改判監六到八個月,社會輿論和互聯網恢復兩陣對壘的情勢。戴耀廷曾經表示社會對什麼是「不公義」很容易有共識,以此為「違法達義」辯護。但香港社會對「義」的理解,對違法的接受程度,恐怕都存在很大分歧。
不計算逢中必反和逢中必撐的人,認同覆核刑期的人,認為無論動機如何,違反現行法例就應該受到法律制裁,即便覆核刑期也在律政司的權力之內;反對的自然認為判決不公,因為示威者有理想、有良好的動機,為公利、沒有私利,因此即使違反法例,也應輕判。
無論是雙學三子,還是早前反東北案都好,所觸犯的法例,都是在港英統治之時己存在於香港的法律。這些法律也用以對付1956、1966和1967年的激進示威者,為何在非建制派心目中,同樣的法律,在港英時代就應該尊重遵守,回歸後就可以「違法達義」呢?
最近網上廣為流傳一句話「沒有民主,那有法治」,似乎是「違法達義」的新版本——「因為沒有民主,所以就可違法達義」。不過,港英時代的香港一樣沒有民主,為何當時又不可「違法達義」呢?
思想是自由的,我不是法律專家,無意挑戰戴耀庭副教授的觀點,有關「違法達義」的爭論亦已在法律界展開。我只想提醒非建制朋友,在這世界上有很多不同制度的國家和社會,即使西方民主國家仍有不同的制度,僅看美、英、法三國法律都大有不同,對於什麼是義似乎也無法統一。
在西方民主國家內一樣有政治異見份子,其中不少人亦不認同其國家的政權,佔中的參考對象佔領華爾街就是一例,美國也有人反聯邦制,還有人反對美國現行的選舉人制。
甚至日本、英國等亦有人認為,保留帝制就不是真正的民主國家。他們同樣能夠提供充足的理據,有理想和良好的動機,但是社會對於什麼是「不公義」,明顯不能達到共識。
如果這些民主國家內的政治異見份子,違反當地法律的方式進行示威(如愛爾蘭共和軍),依「違法達義」的原則,非建制派會否支持和聲援他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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