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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觀點】粉嶺公路案 警發「擬檢控通知書」為何質疑多?

【香港輕新聞】今年二月,有警員以辦案為由在粉嶺公路截停數輛私家車營造「人肉路障」,最終導致二死五傷,以及數輛私家車加以不經用電單車損毀的嚴重事故。近日,有當事私家車司機表示自己接到警方發出的「擬檢控通知書」,認為收到不合理對待。事件進展引政圈人士質疑,今日亦有多篇評論就此事發表看法。


就今年2月警方截停市民車輛作「人肉路障」一事,有受傷司機最近聲稱收到警方的「擬檢控通知書」,被提醒警方正就相關交通意外進行調查,亦代表可能被檢控,認為自己配合警方辦案卻有被檢控可能,是被冤枉及無奈。對此,警務處處長盧偉聰解釋發出「擬檢控通知書」屬於「既定程序」,而收到通知的對象不一定會被警方起訴。


而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就此事認為,警員英勇執法是其職業受薪的職責,而盧偉聰的說法在誤導公眾,因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如果警方有機會起訴當事人,才會發出有關通知書」。


《明報》今日撰評論文章促警方盡快交代事件性質與善後措施。文章指粉嶺公路事件發生後兩個月,警方對事發時利用私人車輛辦案的做法未有足夠解釋。文章認為警方發言人稱發通知書的目的並非官方公佈的「既定程序」或「保障事主」那麼簡單,或可能是再次利用受影響車主「過橋」,掩蓋當日涉事警員處理不當。文章認為,一句「既定程序」成為公務員失誤的萬靈藥,一旦出事便祭出此擋箭牌,會令施政素質持續低劣。


《信報》社評亦有相近看法,文章質疑發出通知書在警方看來或許的確屬於必要程序,但做法為何不可更柔和,如今令市民認為當局不近人情;在此次事件上,配合警方執法的車主反而被冤枉,「所以擬控告通知書根本沒有發出的必要,徒惹人反感而已。」文章以2009年類似的一樁警方截停私家車辦案的案件作例,稱當時警方的做法令社會群情洶湧,最後時任警務處處長公開道歉,並聲明使用市民車輛阻路並非警方政策,才得以了結,而如今歷史重演,「反映警方的所謂檢討虛有其表」。


傳媒人劉進圖《明報》的撰文稱,警隊近年管理文化變化很大:管理層不敢對前線人員的犯錯作獨立客觀的檢討,即使正式犯錯,管理層亦出於忌諱員工士氣受挫,不敢公開糾正或認錯道歉,導致了多次「盲撐」,令本來不復雜,只要秉公執行通例、妥善安撫無辜牽涉的市民就可解決的事件,醞釀成了風波。


不過,同樣談及此事的《成報》評論則有不同看法。《成報》社論認為,雖然輿論多有爭論,但警方是不可以不向涉事車主發「擬檢控通知書」。文章引述《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稱「警方在調查某些嚴重交通意外,包括危險駕駛引致死亡、危險駕駛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及超速駕駛的初期,需要根據要求於事件發生後14天內向所有涉案人士發出『擬檢控通知書』,以讓他們知悉警方正就有關的交通意外進行調查。」認為盧偉聰所言的「既定程序」並不屬於開脫責任。


另外,社論亦認為,本案中做出造成私家車連環碰撞及人員傷亡的警員,本身是需要為自己行為負責,所以他亦和其他車主一樣收到「擬檢控通知書」;而且在調查尚未結束時,不論是為涉事市民司機辯護,或是指責警員決定,都屬證據不足,應該等警方調查後的法庭裁決,不能妄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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