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輕新聞】港府在回歸後首次引用《社團條例》第8條,在基於維護國家安全下,考慮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輿論關注為何至今才採取行動。有評論認為,一些提倡「自決」的組織如香港眾志,日後或可能被取締;亦有意見指,即使有社團條例可對付港獨組織,也不代表不用23條立法。
《信報》「金針集」文章分析,把「香港民族黨」等同「黑社會」予以取締,在民間會激起幾多重浪,尚待觀察,「不排除有法律訴訟跟尾甚至可能釋法,但這一『奇招』暫時對政府來說屬利好」,而非建制派人士目前只能表態,並無實質的行動可做。
專欄指出,主流泛民政黨如民主黨和公民黨都曾明確表態反對港獨,要他們為「民族黨」助拳恐怕不易,頂多以「不同意你的意見但誓死維護你的權利」的姿態作聲援;而本土派如香港眾志自顧不暇,新的辣招如同「懸在他們頭上的刀」,並無餘力去撐香港民族黨。
目前本港不少政治組織,並非以社團條例註冊,而是以公司名義成立;曾經提出「民主自決」的香港眾志於年初更被公司註冊拒絕其申請,外界關注提倡「自決」的組織日後會否有可能被取締。
《星島日報》「架勢堂」專欄指出,對於警方要求保安局執行《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一事,政界中人不會感到太過奇怪;自從包括陳浩天在內的有意參選立法會人士,因為鼓吹分裂行為,違反《基本法》而被取消資格後,所謂「自決」、「港獨」的活動全被視為違法,「這些組織被取締變成時間問題,現時是按照相同思路清理不符法例的活動」。
《明報》「聞風筆動」李先知引述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指「這可能性存在」,但他認為,仍要視乎是次行動是否有阻嚇性。李先知其後引述香港眾志常委羅冠聰指,社團註冊條例的定義非常廣闊,香港眾志過去一直是北京政府「眼中釘」,不能註冊成公司,政團成員亦無法參加立法會選舉,「我相信(以社團條例)打壓我們都是需要面對」。
羅冠聰認為,特首林鄭月娥一直說要為23 條立法做有利條件的準備,今次明顯是例子,營造社會需要維護國家安全的氣候,而這非個別政團的事,「是放了一把刀在每人頭上,佢不斬落去,可能我們會心存僥倖,但會造成寒蟬效應和白色恐怖」。
《明報》社評稱,論事實講證據,香港民族黨無疑是打正「港獨」旗號的政治組織,但目前最惹爭議的是,政府援引《社團條例》的做法是否理想。
社評指出,法律存在目標之一就是震懾違法行為,「政府震懾港獨活動,若有充分法理和事實基礎,說不上製造寒蟬效應」;惟當前最大問題是,現有法例對國家安全定義太模糊,有人擔心先例一開,日後政府會濫用《社團條例》,以「維護國家安全」之名打壓支聯會等敏感政治團體,「政府必須回應公眾這方面的憂慮,令市民相信基本言論自由權利,不會受到侵犯」。
社評認為,今次當局援引《社團條例》處理香港民族黨,某程度是「捨難取易」,同時亦突出23 條立法的問題;現行法例對國家安全定義模糊,或出現濫用損及其他自由之弊,而23條的立法可令國家安全的準則定義較為清晰。
《香港經濟日報》傅流螢「有政戲」專欄表示,目前本土派政團之中,打正旗號搞港獨的基本上只有香港民族黨,其他大多是立場較模糊的自決派,例如香港眾志;有建制派分析,對於「自決派」政團,港府不應一竹篙打一船人,「除非講明要自決獨立成國,否則也未必要出手打擊,恐引來社會反彈」。
對於外界有聲音指事件是為23 條立法鋪路,傅流螢引述官場中人指出,今次事件與23條立法無關,「即使有社團條例可對付港獨組織,也不代表不用23條立法,因後者有更高層次的政治意義和作用」。
《社團條例》第8條第(1)款訂明兩個情況,社團事務主任可以啟動程序,建議保安局局長禁止社團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根據條文,這兩個情況是--
(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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