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日前看到一篇名為《綠色債券乜乜乜?》的文章,閱後深覺內容謬誤頗多,且有不少誤導成分,甚至論者對於綠色債券的基本內容都「不明其所以」。由於從事相關行業多年,故在此想就我所了解的作出一些回應。
1. 為什麼要說綠色債券定義不清?
要解釋綠色債券,首先要弄清楚綠色金融是什麼。其實綠色金融是利用財務手段去推動綠色環保的項目能夠獲得資金,持續營運。傳統的綠色環保的項目相比起一般的商業項目,往往處於獲利率偏低、無法透過正常的融資渠道獲得投資而難以發展。故此綠色金融的其中一個意義是透過良好的市場機制,降低這些綠色環保的項目的融資成本,或將綠色環保的項目的社會效益金錢化,使其成為具有合理回報可持續營運並對社會有正面效益的項目。
「不當家不知柴米貴」,對於很多躲在象牙塔裡面敲鍵盤的人,他們只看到綠色項目可能透過債券融資去獲取利潤,但卻忽視綠色項目建設者本身利潤不足難以獲得資金的困境。以最近熱話的太陽能發電項目為例,項目的投資回報年往往是7-10年左右,內部投資回報率亦只有8-12%。這樣的項目要去跟銀行或金主借款,利息隨便就可能要10%,除非項目業主本身資金極豐厚願意當存款一樣去投資,否則幾乎難以推動。再退一步來說,投資者同時還可能有其他回報更高、投資風險更低的選項, 憑什麼要去投資綠色項目呢?
筆者雖認為目前綠色債券的安排上,沒能充分幫助到中小型的環保公司項目融資,是很大的不足。但同時並不應該本末倒置地以文革式的仇富、鬥富心態去批鬥對社會環境有效益的綠色項目。一則如果項目沒有合理的回報,誰願意做呢?你願意做白工嗎?二來,連對社會環境有效益的綠色項目都不能獲利,那你又憑什麼不去反對對社會極無好處的炒樓獲利呢?是怕得罪相關利益團體嗎?筆者認為最好不要太雙重標準的好。
另外,對於尋求融資的綠色項目,國際間的金融機構亦有公認的綠色評價標準例如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等,清楚地去判斷項目類別是否符合要求、施行方式以至其環境影響是否有達到World Bank的標準。香港的綠色債券設計亦有相應的準則,即香港品質保證局的綠色金融認證計劃去進行資格認證。該認證計劃標準參考了「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UNFCCC)」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等標準,而聯合國標準中有很完善的綠色項目評價方法學(Methodology),清楚界定大型公共運輸項目作為綠色項目的條件,例如:
項目編號 | 項目名 |
AM0090 | Modal Shift in transportation of cargo from road transportation to water or rail transportation |
AM0110 | Modal shift in transportation of liquid fuels |
ACM 0016 | Mass Rapid Transit Projects |
所以對於有評論質疑大型公共運輸項目不能算綠色項目,並謂綠色項目沒有清楚定義,究竟是在騙誰呢?還是只是想按照自己的喜好去將自己不喜歡的項目定性為非綠色呢?筆者理解香港有從事過相關行業的青少年著實不多,但仍建議年輕人開卷有益,多閱讀擴充眼界。
2. 債券是要還的,政府標案加碼卻不用?
再來,如果再仔細考慮債券的本質是指一定期限內付予一定報酬率的債權,這代表項目業主對於給予債券購買人是有法律上的債務義務,而若果不能在一定期限內按約定償還,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即使項目業主破產,按規定其也必須優先清還債務再去考慮股權持有人的利益。由於債券和債權掛勾,融資方如果出現任何品質問題,仍需向債券持有人負責,杜絕工程標案不停增加預算的可能,因為你再發行融資債券時,同樣會因為群眾反對買債券而不成功,而且市民亦可視情況抛售債券連帶影響公司股價,這些風險都會迫使發展商更審慎和最有成本效益方法去監督和使用預算。
故此,為了避免出現上述情形以及成功取得市場認同獲得融資,發行債券人也必須按照會計原則透明公開其項目的資訊,以便投資者能夠更清楚判斷項目是否值得購買,以及報酬是否合理。如果項目中途出現預算不足情形,因為不是政府預算原故不能隨便追加預算,這迫使項目業主必須盡力保證項目按原計劃設計進行,增加債券發行去融資最後也必定使股權持有者因利潤減少或無法再取得市場信任去融資而付出代價,而這亦正是債券本身利用市場機制去監督的優勢。故此有評論一方面質疑綠色債券可能助長大白象工程,另一方面卻刻意忽略債權本身才是監督大白象工程、杜絕目前政府標案制度下圍標、判上判和刻意延誤換增加預算超支的利器。如果不是作者一開始就不知道債權的本質,這樣做的動機就非常令人懷疑了。
這就如同沙中線的情形中,只追打港鐵沒有監督但未追究澳資工程承辦商的可能的刑事責任一樣,避重就輕的高難度公關操作是不禁讓人懷疑其居心。同理,由於項目業主在此機制下有更重的財務和刑事責任,故利用投標機制中最低價標原則去爭取得標,然後再不停追加預算的工程通病亦難以出現。
3. 發行債券並非隨意為之,勿與民爭利
如前所述,綠色金融認證計劃中的綠色項目先決條件是要取得認證,而其實認證標準中諸如UNFCCC的清潔發展機制的要求通常規定項目必須先通過政府審批,再來必須要有環境影響評估的批准才可以進行進一步認證,故此根本不可能有未審先批的情形,反而綠色金融認證裡面牽涉到的財務分析報告和評估可以更進一步為項目品質把關。某些評論亦刻意忽略綠色金融認證計劃的融資上限和發行債券限制要求,亦疑似有誤導群眾之嫌。
再者,綠色債券由於採取和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UNFCCC下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所架構的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標準,故此可連接碳排放交易制度下的額外收益使這些原來不可能實現的綠色項目提升投資回報率而更具價值,這就是所謂項目財務的額外性(Additionality)。
相比起傳統融資手般,這亦提供市民更直接參與和分享綠色項目所帶來具可持續性的紅利機會,而不致於使所有項目的利潤都只有得標者賺走,有評論人反對市民投資綠色債券,那麼請問這又是為誰的錢包說話呢? 我們不必事事對政府唯唯諾諾,但是腦袋和是非之心還是必須要有。
4. 綠色債券仍有可改善地方
儘管筆者原則上支持香港發展綠色債券,但我認為如何使中小型、以至微型的綠色項目均能夠利用機制去融資,才是進一步深化和推動可持續發展的重點。
政府可考慮通過引入資訊科技和電子支付技術建置小型案件集資的平台,使這些項目更能貼地去改善社區品質而獲得更多市民支持。同時亦可以進一步考慮由政府提供部分擔保,規定發行債券的公司的關係公司(例如母公司)有一定的連帶責任,以及按一定的資產抵押情形去適當調整發行債券的融資比例,去加強和平衡對債券持有人的權益保障。
最後,如何保障每一位市民均有同等參與的權利,包括下調和設定每張債券價值的上限讓更多市民可以不受門檻限制去投資,亦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做法,謀求藏富於民才是王道。
作者:蔡桃杰(筆名)
曾擔任清潔發展機制碳交易項目經理,現從事能源管理技術顧問
https://www.litenews.hk/?p=5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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