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輕新聞】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就2014立法會答問大會上,向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方向擲玻璃杯襲擊罪成的案件,今早在高等法院上訴得直,法院撤銷黃毓民的定罪和刑期。 黃毓民在庭外說,判辭顯示法官不相信梁振英在事件中受驚,因而襲擊罪不能成立,判自己無罪,黃毓民說,堅持上訴是為保障議員在立法會肢體抗爭的權利,形容判決是正義戰勝邪惡。
從錄影片段見到梁振英氣定神閒
上訴庭法官在判辭指,案件證供並不足夠支持裁定普通襲擊罪成,雖然梁振英作證時表示得知有水杯擲出後感到震驚,並且呆住,擔心他和其他人有沒有受傷,但法官從閉路電視片段見到梁振英表現氣定神閒,在講台向前望,並無立即回頭查看撞擊聲的來源,認為他的表現和講法並不配合。
判詞指黃毓民的說法並非不可信
案發於2014年7月,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會期間,黃毓民四度向梁振英擲文件及玻璃杯。前年10月,黃毓民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成,判監兩星期,獲准保釋上訴。高等法院早上頒判詞,指黃毓民自稱案發時,向主席台方向拋擲玻璃杯,只想擾亂秩序,「對事不對人」,他的說法並非不可信。而且玻璃杯沒擊中梁振英,控方未能證明他,有襲擊梁振英的意圖。裁定黃毓民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監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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