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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浸大兩學生遭停學 校方引用邊條例?

【香港輕新聞】浸大普通話豁免試風波繼續發酵,校長錢大康晚再向全校發出電郵交代事件,並指「學生輔導長已引用《學生紀律處理程序》第10.1條,指令兩名學生暫時停學,即時生效,以待紀律委員會進行紀律程序」。究竟今次校方引用的條例內容是什麼?


錢大康昨會見傳媒時,指事件中有兩名學生違反學生守則(code of conduct),基於校規列明學生要尊重教職員及不得威脅其人身安全,認為二人行為不道德及惡劣,決定勒令二人「即時停學」。


錢大康表示,紀律聆訊委員會會按程序,給予學生14天時間答辯,並與相關老師會面,之後會提出建議,亦設上訴機制,如果兩名被停課學生之後要補課或補考,校方會作出跟進。


劉子頎感震驚首次未完成調查就作出處分」


浸大學生會會長劉子頎表示,對被即時停學感到震驚及匪夷所思,他指律紀委員會是要完成調查,才會對學生作出懲罰,以他所知,今次校方在未完成調查就作出懲罰,是歷來首次的。


被問到會否擔心被退學,中醫系學生陳樂行表示,即使錢大康取消他們的學籍,他都不會覺得驚訝,劉子頎亦表示認同。


錢大康:作出粗劣行為是極少數學生 但受辱的是大學全體師生


浸大校長錢大康於昨晚(24日)再向全校師生、校友發出電郵,並以「語文中心事件的紀律跟進」為題交代事件。他表示,大學正嚴肅跟進事件,並已根據既定程序,由學生紀律委員會處理該事件,紀律委員會已啟動有關程序。


錢大康指出,學生輔導長引用《學生紀律處理程序》第10.1條,指令兩名學生暫時停學,即時生效,以待紀律委員會進行紀律程序。至於其他涉事的學生,學生紀律委員會將按照程序跟進,無須採取即時紀律行動。


錢大康強調,處分學生對每一位教師而言,都是沉痛的決定,惟培育學生的道德操守,責無旁貸,「儘管作出粗劣行為的是極少數學生,但受辱的是大學全體學生和老師」。錢大康最後提及,對於學生公開鞠躬道歉,大學樂見該名同學勇於承擔責任的勇氣,知錯能改。


昨晚錢大康再向全校師生、校友發出電郵,並以「語文中心事件的紀律跟進」為題交代事件。

若違反守則規條 學生需受紀律處分


根據浸會大學的學生守則規條(Standards of Conduct)中,所有學生需遵守5項行為準則:


  • 學生任何時候都要表現出對他人權利的尊重(Students are to exhibit a regard for the rights of others at all times)

  • 學生應尊重他人及學校的安全和財產(Students are to show respect for the safety and property of other persons as well as of the University)

  • 學生需重視自己的個人誠信,在任何時候都要表現誠實Students are expected to value their personal integrity and therefore to demonstrate honesty at all times

  • 學生需向大學行政人員、教職員表示尊重,並與其他學生建立友好關係Students are expected to show respect to University administrators, faculty and staff at all times and to establish friendly relationships with other students

  • 學生需要遵守大學的規定(Students are expected to comply with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set by the University)

另外,如學生違反15項準則行為,包括抄襲、作弊、偷竊、賭博及作出其他不當行為等,會遭到紀律處分。


《學生紀律處理程序》條例中,列明相關審訊步驟及內容,一般情況下,首先由紀律委員會閉門聆訊,待相關人士作供後,最後作出裁決及處分,而被指控的學生可以提出上訴。


學生輔導長鄧裕南引用《學生紀律處理程序》第10.1條「暫停使用大學設施及權利」列明,如學生輔導長、紀律委員會或學生事務委員會,認為被指控的學生對校內人員的安全造成危險,或影響學校的正常運作,可暫時停止和及拒絕該學生進入任何學校設施或校園,及其他學生權限。


The DSA, Panel, or the Student Affairs Committee may, where it is satisfied that a student being accused of a charge poses (a) a danger to the safety of other members of the University community or (b) an ongoing threat of disrupting the proper functioning of the University, temporarily suspend the student and/or deny the student’s access to any facility or the whole campus, and/or other privileges and rights for which the student might otherwise be eligible until further notice.


《Temporary Suspension of the right to use certain facility from the University》



港大學生圍堵校務委員會 校方無處分


學生被指令教職員感到安全受威脅非首次,2016年1月,香港大學爆發生學生圍堵校務委員會事件。李國章首次以港大校委會主席身分出席,會後大批學生包圍沙宣道的會議大樓抗議。當校委會主席李國章離開時,時任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高呼指「唔好畀佢走!隊冧佢!」。


馮敬恩其後被控刑事損壞、企圖強行進入、刑事恐嚇罪及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交替控罪,其中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他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港大校方沒有對他作出處分,他亦順利畢業。



https://www.litenews.hk/?p=4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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