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輕新聞】一男子五年前被高等法院裁定販毒罪成,判監13年。他早前向終審法院上訴,指原審案中法官被錯誤的證詞翻譯誤導,從而作出有欠持平的評語。終院經審理後判該男子上訴得直,案將重新再審。有大狀指,證詞翻譯很多時候會影響案件結果,過去也曾有被告因判詞錯誤上訴得直,重審案件的例子。
上訴人陳家俊當年在油塘街頭被警方截查,被搜出身上及一旁的私家車內有共計389克的可卡因。陳家俊被帶回警署錄口供時解釋,自己當時與修車工人約見以了解修車報價,並交付維修費給對方。期間修車工人將一盒東西交給陳家俊託管,並說要去洗手間,陳家俊最後在等候對方返回時被警方拘捕。
據查,陳家俊在原審時未有作供,只有一份他被捕後與警方用廣東話進行的會面記錄作為解釋。這份會面記錄在作為呈證時需要翻譯成英文版本,但最終的英文謄本中出現了三處翻譯錯誤。陳家俊早前曾就此向上訴,不過上訴庭處理時認為,雖然英文版出錯,但陪審團成員應該已經觀看過廣東話的錄影會面影片,認為翻譯不會對裁決產生影響,駁回陳的上訴。
三處錯譯內容為何?
根據終審法庭給出的參考,這三處錯譯內容包括:
原譯:I paid him money for repairing (the car) for me(我付維修汽車的錢給他)
修正:My (purpose) was to bring him the money(我帶錢給他)
原譯:He fixed (it) for me(他幫我修汽車)
修正:He helped me see to it(他幫我留意修車的事)
原譯:That was why I had the car fixed(所以我的車已經修好)
修正:That was why I (would) have the car fixed(所以我的車需要修)
終審法院指,翻譯準確的文本依據是十分重要的,上訴庭不可默認所有陪審團員都以廣東話作為母語;另外,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的陳詞對判決有重要意義,如果原審法官使用的是準確的英文譯本,或許未必作出當時的意見。終院續指,上訴人與警方會面的內容有關上訴人的可信性,原審法官的引導詞對上訴人可能不公平。
終審法院最後指,基於陳家俊受到實質以及嚴重不公,最終判他上訴得直,案件將進行重審。
翻譯版本極易影響案件結果
《蘋果日報》指,因為譯本錯誤導致被告上訴得直的案件,在過去也有先例。2008年一群年輕人到天水圍天瑞村的麥當勞餐廳,向友人情敵尋仇,期間情敵被毆死,被告吳伯麟被裁謀殺罪成並判囚終身。原審期間法官曾用英文問吳「你知否你所做的事,會對死者身體造成嚴重傷害(grievous bodily harm)?」但彼時法庭翻譯主任漏翻「grievous(嚴重)」一詞,吳據此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惟審後仍維持原判終審監禁的刑期。
大律師陸偉雄在接受《蘋果日報》查詢時指,翻譯很多時候會影響案件結果。一般而言,被告的警誡供詞一般由律政司法律翻譯主任翻譯,再交給司法機構負責檢視譯本的翻譯主任過目,無問題後會認證有關譯本。無論供詞或專家報告,都需司法機構專責部門「最後把關」才可作上庭使用。
https://www.litenews.hk/?p=5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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