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輕新聞】內地為遏止高離婚率及「閃婚閃離」現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擬在「婚姻家庭編草案」中新增「離婚冷靜期」,規定自民政部門收到離婚登記後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都可到民政部門撤回離婚的申請。有專定表示,設定離婚冷靜期對維護婚姻關係有好處,但應對離婚人群予以區別,防範存在風險因素。
離婚增長幅度年年攀升
據中國民政部統計,自2003年開始,中國的離婚數字已錄得連續十年增長,2017年內地辦理離婚的共有437.4萬對,其中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的有370.4萬對,而經法院及調解部門辦理的有66.9萬對,比2016年成長5.2%。離婚率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由2010年的千分之2上升到2017年的千分之3.2。
設冷靜期應對輕率離婚
《新華社》報道,第十三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8月27日至31日在北京舉行,會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進行審議。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因離婚登記「過於簡便」,造成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家庭穩定。「離婚冷靜期」規定,自民政部門收到離婚登記後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身到民政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親身申請的,則會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司法部門先設相關規定
目前內地輕率離婚的屢見不鮮,有人登記結婚和離婚可在同一日內進行,如何令夫婦在深思熟慮的情況下離婚,內地司法部門已經開始探索。有媒體報道,今年7月最高法院已發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之後,可以設不超過三個月的冷靜期。7月16日,廣東高院首次提出「離婚冷靜期」規定,區分為「情緒約束冷靜期」和「情感修復冷靜期」,並制定相關的規定。
網友﹕冷靜期會被濫用
有網友表示,「離婚冷靜期」可以避免「閃離」帶來的婚姻悲劇,亦有人認為是干涉離婚的自由,更有網友表示擔心離婚冷靜期會增加離婚糾紛的複雜性,並可能會成為其中一方拖延離婚的藉口。有專家提出,對於各種原因而堅決要離婚的,對於可能要在財產分配上妥協的其中一方而言,冷靜期無疑會增加風險;設立「離婚冷靜期」,應細分離婚群體的原因,對於純粹的感情破裂與涉及家暴違法的情況,應以不同的措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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