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輕新聞】有鑑不少港澳台居民在內地生活時,都面對關於身份證件的問題困擾,今日(16)上午國務院公布出《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符合申請條件的港澳台居民,皆可以自願申領「居住證」,其可作為在內地的正式身份證明文件,為港澳台居民在內地生活、學習、就業、網上交易、訂票或金融交易等事務提供便利。
居住達半年以上方可申請
公安部副部長侍俊根據規定指出,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都可以按照個人的意願申請。申請方式是持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五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的通行證,以及相關的住址、就業及就學等證明資料,到居住當地的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簽發需時20個工作天。在9月1日之前,各地公安機關將會向社會大眾公布受理的地點。
按照居民身份證標準製作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黃柳權表示,「居住證」和「回鄉證」製發的法律依據和使用功能不同,「居住證」是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港澳居民在內地居住提供身份證明,並享有相關的權利、基本的公共服務和便利而簽發;「回鄉證」是作為旅行證件,提供身份的憑證。「居住證」還會登載港澳居民的「公民身份號碼」,其地址碼分別使用「810000」、「820000」,是按照國家標準與內地其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編制而制定,亦是首次在法律上明確港澳居民編制「公民身份號碼」。
持證可享有相關保障便利
港澳台居民持有「居住證」,在內地可以依法享有就業、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三項權利。同時可得到義務教育、就業、衛生、文化體育、法律援助等六項基本公共服務。在辦理汽車登記、居住旅館、申領車牌、參加職業資格考試、金融服務等九個方面提供便利,與內地居民的待遇看齊。國台辦副主任龍明彪強調,港澳台居民在內地有權用以「居住證」作為身分證明,而內地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否則屬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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